close

  ■街談
  檢方不批捕
  不是“刑拘見義勇為者”案的終點
  猥褻女網友的男子僅被行政拘留5天,而見義勇為救人的大學生小塗,卻因救人過程中致實施猥褻的男子受傷,遭到警方刑事拘留14天。7月16日下午,深圳市南山區人民檢察院作出不予批捕的決定,警方亦撤銷該案,小塗被無罪釋放,不會留下案底。南山警方表示將幫助小塗申請見義勇為獎勵,還呼籲深圳的企業錄用小塗。同時小塗亦不用承擔傷者的醫葯費用。
  (7月17日《南方都市報》)
  儘管檢察院已經做出不批捕的決定,見義勇為的學生也已經得到了釋放,但這並不表示,輿論的關註可以到此為止。因為,說到底,改變這一案件結果,固然有檢察機關恪守法律精神的積極作為,但也同樣離不開社會壓力的推動,歸根到底仍是輿論與法治的聯手。換言之,此事如果未有得到相關媒體的關註,這名樂於助人的大學生,或許難免刑拘的命運。
  須知道,在這名大學生走出看守所之前,他已經在其中待了14天。這14天時間里,警方未能因為自身的原因而考慮釋放他,說明當地警方對自己案件的定性是有信心的。至於14天后的釋放,則可以看作當地警方迫於檢察院以及公共輿論的壓力。因此,亟須追問的是,警方憑什麼認定見義勇為者存在反應過度?又是為何對一個因他人見義勇為,被迫中止犯罪行為的嫌疑人輕鬆放過?倘若這些,都能有一個合理且合法的解釋,讓見義勇為者擔責,雖於情不合,倒也於法有據,利於幫助公眾普及有關見義勇為尺度與邊界的法律常識。
  然而,縱觀此案的所有細節,當地警方對案件的信心似乎有些牽強。從新聞報道來看,警方認定見義勇為者反應過度,僅僅是認為有這種嫌疑。比如見義勇為者曾推倒色狼,併在筆錄中承認有打傷對方的想法。不過根據相關法律,如果是在制止犯罪嫌疑人犯罪的過程中,打傷對方,並不要承擔責任。就目前而言,警方拿不出證據,證明見義勇為者的打傷行為,發生在犯罪中止之後,顯然根據法律精神,應當對這名大學生採取“疑罪從無”的態度。
  從結果來看,色狼只是猥褻對方並沒有對這名女士造成實際傷害。但倘若沒有這名大學生的挺身而出,最終結果難以預料。因為當時,這名保安已經對這名女士動手動腳並將其拖向人跡罕至的小巷。如果說色狼進一步犯罪尚無明確證據,應當疑罪從無,那麼,見義勇為者反應過度亦無明確證據,警方為何又寧枉勿縱?試問,一件見義勇為的事情,當地公安部門辦案都可持雙重標準,具體到別的案件,公平性豈非堪憂?見義勇為,固然有尺度與邊界,但執法部門辦案同樣應經得起推敲。當地公安部門,必須拿出足夠的理由,以證明此前刑拘見義勇為者以及判色狼拘留5天的合法性。如果拿不出這樣的理由,對見義勇為者的處理,就是過於草率,應該有人為此承擔責任。
  □晚報評論員 楊興東
  (原標題:檢方不批捕不是“刑拘見義勇為者”案的終點)
arrow
arrow
    全站熱搜

    on55onlyol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(0) 人氣()